局部排煙|解決排煙櫃無法完成的方案

拓斯提供除了抽氣罩、排煙櫃之外的複合型排煙解決方案

局部排煙裝置帶來巨大優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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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部排煙方案,我們信賴拓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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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部排氣裝置法源依據*

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8條:(自中華民國11271日施行)

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,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,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

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完成後,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,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;其相關文件、紀錄應保存十年。

違反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條 第2款處 3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*法源依據:線上法源資料庫

定有容許濃度標準之化學物質規定

職業安全衛生法12 條:

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,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。

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10

雇主對於化學品之暴露評估結果,應依風險等級,分別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:

第三級管理: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暴露標準者,應即採取有效控制措施,並於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,確保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。

違反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條 第2款處 3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相關人員職責

服務流程

專業設計人員

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38-1

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,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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